快捷搜索:

和解执结买卖合同纠纷案

近日,开封顺河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电话沟通,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通话中进行协商,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被执行人于和解当日将6万余元执行款通过银行转帐到法院帐户,履行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的义务,使该案件异地顺利执行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办案效果好,深受当事人的好评。 

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分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》,由原告向被告所承建项目供应混凝土。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为:第一个月的货款于第二个月20日前付90%,以此类推,余款在主体封顶起算一个月内付清;所欠货款每延期一天加收1‰的违约金。截至2021年8月止,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累计12万余元。事后经原告多次追讨,被告于2022年1月支付了8万余元,余款一直拖欠未再予支付。2022年12月,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:1、被告于2023年底前,支付给原告混凝土货款45296元;2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
该调解书生效后,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开封分公司拒不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公司于2023年12月向顺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当日立案执行。该案在执行过程中,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近日,主办法官正准备将该案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时,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在郑州市某银行有存款的线索,主办法官立即前往郑州执行。执行人员不顾旅途劳累,着手在当地进行调查,并依法冻结被执行某集团公司所有的在郑州市某银行的存款,后经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主持双方调解,促使双方在电话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45000元,并自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。


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: